中国发明人维权怎么这么难?

时间: 2024-02-24 05:52:30 |   作者: 增值服务


  在中国企业和个人逐渐重视自主创新和研发,陆续推出自己的创新成果的情况下,总有一些国外企业企图不劳而获,并堂而皇之的将这些别人辛苦研发而来的创新成果占为己有。

  宁波正德泰和礼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国际侵权案;贝发集团荧光笔遭到德国Stabilo公司的专利侵权案;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一代抗肿瘤新药侵权案等都有些类似。

  敖谦平的代理律师吕甲木对浙江高院的判决也提出了八大疑点并进行了申诉,他认为,该案在中国等定牌加工非常普遍的发展中国家非常有典型意义,一些跨国企业通过与国内已获得某种专利许可的企业“合作”进行“定牌加工”的方法,利用、侵占国内的重要技术成果,并获得巨大利益,这对于拥有核心技术的国内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非常不利。他说:“此案将有可能对跨国企业的这类行为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使得一些跨国企业将会利用各种非正常手段,坐享中国知识产权成果;而中国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却要因此遭遇慢慢的变大的压力。”

  对于浙江省高院的裁决,敖谦平的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甲木认为,浙江高院的判决存在八个疑点:

  一、高院判决认定“和宏公司在接受飞利浦公司的授权,成为飞利浦品牌的总代理后,在原模具基础上改模刻字,仍由惠州和宏公司使用原专利技术为飞利浦公司生产标注PHILIPS商标的产品”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与飞利浦公司提供的授权书、采购单、增值税发票记载的飞利浦公司于2009年1月授权深圳和宏公司成为其中国总代理之前的2008年5月就已经委托惠州和宏公司为其贴牌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相矛盾。

  二、高院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以两次买卖合同之间获取的差价的性质认定为“商标许可费”的事实混淆了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使用与商标许可中的商标使用,且与经销商协议约定深圳和宏公司除了经销用途外无权使用飞利浦公司商标的约定相矛盾。飞利浦公司与深圳和宏公司在庭审中亦陈述没有签订过书面商标许可合同。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是飞利浦公司“PHILIPS”商标、企业名等识别性标识。因飞利浦公司与惠州和宏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产品质量责任系由飞利浦公司独立承担。故,惠州和宏公司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PHILIPS”商标的行为属于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使用,而不是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标使用。因此,该差价的性质并不是商标许可费,而是买卖贸易中的利润。

  三、高院判决认定“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提供者是和宏公司,飞利浦公司仅授权和宏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其商标和名称,对于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特征、制造、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和宏公司及惠州和宏公司负责完成。因此,本案的生产模式应当属于ODM方式,承接设计制造业务的制造商惠州和宏公司称为ODM厂商,所生产的产品为ODM产品”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除了标注飞利浦公司的商标、名称外还标注飞利浦公司的产品型号、条形码、地址、联系方式、网址等识别性标识的事实,以及他们之间的授权书、经销商协议、采购单、增值税发票记载的飞利浦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委托惠州和宏公司为其贴牌生产由飞利浦公司自己设计、开发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于2009年1月开始授权深圳和宏公司经销被诉侵权产品但深圳和宏公司无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飞利浦商标的事实相矛盾。另外,本案专利申请公开后,任何人均能获得专利技术,深圳和宏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以OEM方式委托惠州和宏公司生产标注深圳和宏公司的“和宏”商标、型号、条形码、企业名这一专利产品的事实不能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来源于深圳和宏公司和惠州和宏公司。

  四、高院判决认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和宏公司可以许可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专利技术,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看,并没有对第三方作限定,也没有限定OEM或ODM委托加工的定作方只能是和宏公司”的观点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字面意思的重大错误解释,剥夺了专利权人的许可权,与许可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只能接受深圳和宏公司的分许可和委托,以OEM或ODM方式为深圳和宏公司加工方式使用专利的意思相矛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敖谦平同意深圳和宏公司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该依照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按照文义、体系、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只有敖谦平和深圳和宏公司,合同的内容是规范他们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的是深圳和宏公司实施专利的方式。因此,理解这一条款的意思应该以规范敖谦平和深圳和宏公司之间关系的语义背景为前提。从文义而言,由深圳和宏公司作为定作人提供品牌和专利分许可人提供专利技术以OEM、ODM方式委托给作为承揽人的第三方为深圳和宏公司加工生产产品。第三方在加工的产品上标注的是深圳和宏公司的商标、企业名、地址、条形码等识别性标识,并由深圳和宏公司买断产品。深圳和宏公司是主动分许可给第三方为深圳和宏公司进行OEM、ODM加工,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另外的品牌拥有商的委托为另外的品牌拥有商进行OEM、ODM加工。接受深圳和宏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也无权接受另外的品牌拥有商的委托为另外的品牌拥有商进行OEM、ODM加工。OEM、ODM委托加工方式使用专利的委托人兼分许可人只能是深圳和宏公司。双方当事人订立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未解决深圳和宏公司自身没生产基地无法生产专利产品问题,故允许深圳和宏公司作为定作人委托第三方以OEM、ODM贴牌生产方式为深圳和宏公司加工生产专利产品,并由深圳和宏公司买断加工的专利产品。因此,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约定,OEM、ODM贴牌生产的定作人就是深圳和宏公司,而无另外的品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