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到你的脸!最规范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流程发布!亮点在这↓

日期:2024-04-15 14:40:20 |   作者: 行业新闻

  《规范》共二十四条,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

  自今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规范》指出,检验测试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

  国家药监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信息管理。

  符合《规范》要求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可通过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检验测试机构应当及时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规范》指出,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首家检验测试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或产品注册时需要提交的同一名称、同一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

  《规范》强调,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组织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和能力考评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测试机构开展的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监督核查。

  ☉新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尚未开展检验的,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已开展检验的或境外实验室已完成防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该检验报告可继续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时使用。

  ☉已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原有检验项目与《规范》不一致的,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除外),补充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

  ☉补充完成的检验报告,应当在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产品备案确认继续生产时提供备查。